| 內容 |
一、有關本市115年度0-6歲育兒津貼加碼補助實施計畫業於115年5月28日核准第一次修訂。
二、本次修訂內容重點摘要如下:
(一)刪除生理年齡條件,改為領取衛生福利部之「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或教育部之「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育兒津貼及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之對象。
(二)前開修訂重點對應計畫內容:
伍、實施對象:
當月為領取衛生福利部之「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或教育部之「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育兒津貼及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之對象,且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幼兒及其雙親、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之一方設籍本市滿1個月以上。
二、幼兒未送托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者(含政府設立的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公共托育家園及簽訂準公共托育服務之居家托育人員或私立托嬰中心)。
三、幼兒未就讀與政府合作的平價教保服務機構者(含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
保服務中心與公立特教學校幼兒部) 。
四、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三)增列第二項補充請領資格由實際照顧者提出之條件與申請請領認定方式。
(四)前開修訂重點對應計畫內容:
玖、注意事項:
二、本加碼補助請領資格應由幼兒雙親雙方或監護人之為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實際照顧之雙親一方或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
(一)雙親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雙親一方受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一年以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且在執行中。
(三)非婚生子女之雙親,或雙親離婚而協議由其中一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四)有家庭暴力或其他重大變故。
幼兒之雙親雙方或監護人具前項各款情況或其他特殊情形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幼兒者,得由實際照顧幼兒且與幼兒共同居住之人提出舉證後申請,並由本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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