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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設籍本市0歲至滿6足歲之幼童,且請領當時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 符合領取衛生福利部之「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或教育部「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育兒津貼及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以下統稱育兒津貼)。
(二) 幼兒及申請人一方設籍本市滿1個月以上。
(三) 未領取本市托育補助加碼。
(四) 幼兒未就讀與政府合作的平價教保服務機構者(含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與公立特教學校幼兒部,以下統稱平價教保服務機構)。
(五) 未經政府公費安置。
每人每月發放金額新臺幣1,000元。
自115年起3月起實施,將於次月審核並於同月底前撥付,例如符合3月請領資格之兒童,於4月審核及核撥至申請人帳戶,依此類推。
育兒津貼加碼補助無須另外提出申請。現階段正請領本市「未滿2歲育兒津貼」或「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育兒津貼及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者,本市將逕依前述補助案件資料查調設籍情形,符合資格者自動納入加碼補助。
申請人如對核定結果有疑義,應自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兒童戶籍所屬區公所提出申復。逾期提出申復者,不予受理。
不用,如果正在領取未滿2歲育兒津貼及加碼補助,且兒童滿2歲當月仍符合育兒津貼領取資格,由衛生福利部介接資訊系統至教育部轉本市審查,後續將由區公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經審查通過及核定者,將依規撥付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申請人,不須重新提出申請。
兒童及申請人原戶籍外縣市,當月遷入本市不得領取加碼補助。兒童及申請人一方須設籍本市滿1個月後次月起符合資格,舉例:如兒童及申請人一方於3月5日遷入本市,加碼補助則自次月(4月)起符合領取資格。
符合加碼補助資格須申請人一方及兒童均須設籍本市,如兒童先設籍本市,申請人一方於當月遷入,當月仍無法符合資格,將從次月起符合資格;如申請人一方先設籍本市,兒童當月遷入則一樣自次月起符合資格。
育兒津貼加碼跟托育補助加碼規定不得同時併領,如當月已具領托育補助加碼,則當月不得請領育兒津貼加碼補助。
已申請並正在請領育兒津貼及育兒津貼加碼的兒童,如果於育兒津貼領取期間,中途就讀平價教保服務機構,則該名兒童當月育兒津貼會依其就讀平價教保服務機構之日數進行審核:
(一) 如當月就讀日數合計「15天以下」(日曆天,含第15天),當月仍可以具請領育兒津貼加碼申請資格。
(二) 如當月就讀日數合計「逾15天」(日曆天第16天以上),即自當月起停發育兒津貼及育兒津貼加碼。
(三) 兒童在平價教保服務機構的就讀期間,包括寒假及暑假期間。
(四) 兒童因就讀上列平價教保服務機構,已停發育兒津貼者,若之後不再就讀,則申請人需重新向兒童所屬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始能重新進行審核發放育兒津貼,倘申辦通過後,區公所會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審查結果;經審查通過及核定者,將依規撥付育兒津貼及加碼補助。
學齡滿5歲之幼兒倘經核定提早進入國民小學就讀者,因已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已不符合補助對象,無法請領育兒津貼加碼。
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定暫緩就讀國民小學之兒童,因尚未進入國民義務教育階段,如於6歲時仍於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就讀或自行照顧者,得依教育部規定重新申請「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

惟本市育兒津貼加碼補助之適用對象,僅限於生理年齡至滿6足歲當月止,逾齡者即不符加碼補助資格,故不得申請本加碼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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